(三)在资质管理中,可提供"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
(四)在日常监管中,可简化监管事项,适度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评比表彰中,可优先考虑,可设置加分项;
(六)在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工作中,可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选择;
(七)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可设置加分项;
(八)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中,可作为重要依据;
(九)在各级监管平台和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中,可树立诚信典型,并大力推介。
第三十四条 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采取以下严格监管
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中进行重点审查;
(二)在资质管理中,限制享受"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
(三)在招标过程中,可提高保证金比例、降低工程预付款比例等;
(四)在日常监管中,适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