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所需材料:
1.批准或备案申报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申请报告附件:
(1)投资主体营业执照。
(2)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有关出资决议。
(4)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5)投资、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意向书或框架协议。
(6)自有资金出境的,提供自有资金证明;
(7)涉及银行金融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
(8)海外投资承诺书由投资决策者签署。
可代为办理境外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申报,就备案项目而言,2014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14]1386号)。《通知》规定,根据9号令应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下称“备案系统”)进行申报。
【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上海自贸区”)的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除外】
备案系统会根据填报的企业类型、注册地和项目中方投资额等信息,自动分送国家发改委或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
境外投资备案资料